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革命根据地财会记账和统计工作中的度量衡

革命根据地财会记账和统计工作中的度量衡

作者:admin    来源:未知    发布时间:2024-03-18 10:14    浏览量:

众所周知在财会记账和统计工作中,数据准确、口径一致、方法得当是确保工作有效性的重要前提和基本要求。革命战争年代,中国共产党开辟和领导的革命根据地为规范对粮、棉、盐、草等实物的财会记账和统计工作积极统一和规范度量衡单位、度量衡行为显得十分重要。试想,如果各项涉及度量衡的工作不能得到统一,则无疑会造成财会记账和统计工作的口径混乱,导致各类记账和统计数据无法有效衔接、使用。

一、统一财会记账和统计工作中涉及的度量衡单位


(一)以“斤”为财会记账和统计单位。有关党史资料记载,一些革命根据地曾规定以“斤”作为粮食等实物记账和统计的单位并且通常规定“以两为止”。不过所谓“斤”在不同的革命根据地量值是有差别的,有的使用的是“市斤”、有的使用的是“库平斤”、有的使用的是“漕秤斤”,还有的甚至使用的是其他杂制的“斤”。而且,即使同样都规定为“市斤”,其实也并不都是严格意义上市用制的市斤[ 市用制的市斤1 斤=16 两=500 克]。这里有一点需要强调,那就是在革命战争年代的历史环境下同一根据地能尽量做到“斤”的统一实属来之不易。

举例如下:
1. 抗日战争时期
在晋察冀边区。1941 年,边区在《 关于商店会计工作问题》中指出,会计记账“度量衡计算单位……面粉以‘市斤’计算”。鉴于1940 年8 月边区制定的《关于统一度量衡的决定》中已经规定“统一度量衡,要统一到新度量衡制,以万国度量衡为标准”,笔者研判上述《关于商店会计工作问题》中所提及的“市斤”应为市用制的“市斤”。
在晋冀鲁豫边区。1943 年,边区制定的《暂行粮食会计及出纳制度》中规定,“本区粮食收支,均以‘斤’为计算单位,小数计至两位为止,两位以下四舍五入”。1944 年3 月,边区为保证财会记账和统计口径的一致和准确,再次颁布命令指出,“兹为划一本区财经统计单位起见,今后所有各种报告计划各种调查统计,一律用市石(135 斤小米)及市斤(16 两)以资统一”。上述晋冀鲁豫边区发布的《暂行粮食会计及出纳制度》和有关命令中所称的“斤”“市斤”是不是市用制的“市斤”呢?根据1943 年2 月晋冀鲁豫边区工商总局《关于统一度量衡、改换新秤的通令(总理字第15 号)》中关于“新秤每秤2 斤合1 公斤……自本年[1943 年] 一月起,都应按新秤为计算标准……新秤推行后,暂先限于市场交易,至公粮收入,暂不必过问,俟与边府商请后,再行改换”的规定可见,自1943 年1 月起,市场交易中的“斤”应为市用制的“市斤”;但粮食领域的“斤”仍未改换,所使用的“斤”并不是市用制的“市斤”。直到1944 年9 月,晋冀鲁豫边区《确定使用新市斤时间及办法(边粮字第199 号)》中才正式规定1944 年11 月1 日起粮食领域使用的“斤”改为“新市斤”,也就是市用制的“市斤”,即“从三十三年[1944 年] 十一月一日起,凡过去粮食供给制度与一切法令条例上所规定之斤两,现均一律以新市斤计算(过去1 旧斤现在按1 新斤计),同时今后所规定之斤两均是新市斤而言。每斗小米重量规定为新市斤16 斤2 两(每石161 斤4 两),凡规定斗者均以新市斤数计算,公粮开支不准再用斗石”。而且,如果假定上述《确定使用新市斤时间及办法》和1944 年3 月命令中的“石”的容量不变,并且《确定使用新市斤时间及办法》中“每石161 斤4 两”的“新市斤”是市用制的“市斤”,那么“161 斤4 两”就是161.25 斤,换算成克则为80620 克。可见1944 年3 月命令中所述“每市石135 斤小米”中的“斤”就不是市用制的“市斤”,用80620÷135÷16 ≈37.32克,可以判断“每市石135 斤小米”中的“斤”是“库平斤”。1945 年1 月,晋冀鲁豫边区制定的《暂行财务行政制度》第五条规定,边区及地方粮以“小米、小麦”等为“本位粮”,以“斤”为计算单位,“小数计至两位为止,两位以下四舍五入”。其中的“斤”,根据前述史料分析应为“新市斤”,也就是市用制的“市斤”。

在晋冀鲁豫边区所辖太岳区。1943 年3 月,太岳区在所制定的《粮食工作制度》中规定,“会计制度……公粮之收支过秤不过斗,计算单位以‘斤’为主记至‘两’,两位以下不记,乘除计算者四舍五入”。这里所称的“斤”是不是市用制的“市斤”呢?1948 年8 月,太岳行政公署《关于改用新市秤废止旧粮票使用新粮票的通知》中要求推行和使用“新市秤”,并规定了“新市秤”与“旧秤”之间相互折合关系是“新市秤1 斤=0.838 旧秤斤”。而且晋冀鲁豫边区也从1944 年11 月才在粮食领域开始使用市用制的“市斤”。因此,笔者由此推断,上述新市的“斤”是市用制的“市斤”,那么可以基本判定1943年3 月时太岳地区所称的“斤”是“库平斤”的可能性较大,库平斤每两约合37.301 克。

2. 解放战争时期
在山东根据地。1946 年2 月,《山东省暂行会计规程(草案)》中规定,“会计计算……粮、草以‘市斤’为单位”。1947 年1 月,山东省工商总局在发出的《关于自本年[1947 年] 一月一日起统一秤尺的训令》中规定,“从本年[ 一九四七年] 元月一日起……记账上……一律改用市秤……为标准。任何单位不得再用市秤……以外之秤尺计算,以示统一”。1948 年10月,华东财办工商部在“山东工商会议的总结”中指出,“其他八种商品[ 小麦、高粱或苞米、谷子、黄豆、棉花、生油、食盐、猪肉] 均以‘市斤’为单位,批发价格以百市斤为单位”。笔者研判上述党史资料中所称的“市斤”“市秤”均指市用制的“市斤”的可能性比较大。

在晋冀鲁豫边区太行区。1947 年6 月,边区所辖太行区制定的《审计会计制度》中规定,“记账单位及本位……粮以‘米麦’为本位,其他杂粮,依规定折合入账,以‘斤’为记账单位,‘斤’以下七舍八入……棉花、海盐等,一律按‘新市斤’计算,小数计至‘两’为止……”[15]。我们注意到,上述党史资料中同时出现了“斤”和“新市斤”两种说法,它们的量值是否相同呢?笔者根据晋冀鲁豫边区《关于使用新秤的指示》中,“边府决定以新市秤为标准……并定于三十三年[ 一九四四年] 度起,即开始启用……从三十三年[1944 年] 十一月一日起公粮即
开始启用新市斤的秤”[16] 的规定以及《确定使用新市斤时间及办法(边粮字第199 号)》中的规定初步研判,所谓“斤”和“新市斤”均应为市用制的“市斤”,且量值也应是相同的。

在晋绥边区。1948 年,边区拟订的《暂行会计规程(草案)》中规定,“晋绥边区范围内,一律以‘市斤’计算,单位以两为止”。1941 年晋绥边区曾颁布过《统一度量衡办法》,在这个办法中要求“斤”以“库平斤”为准。上述《暂行会计规程(草案)》中所称“市斤”与《统一度量衡办法》中所称“斤”在称谓上是有差异的,因此笔者初步研判《暂行会计规程(草案)》中所称“市斤”可能为市用制的“市斤”。

在华北解放区。1948 年12 月,华北税务总局拟订的《华北税务机关试行会计规程纲要(草案)》中规定,“税款……计算米数以‘市斤’为单位考核完成任务的成绩”。1949 年3 月,华北税务总局制定的《为统一记账单位并应坚持执行华府对税款解库折米之规定由(税总会字第116 号)》中规定,“记账单位……折米以‘新市斤’为单位,斤以下四舍五入”。笔者研判上述两份史料所称“市斤”“新市斤”都应指市用制的“市斤”。研判的理由依据:因为华北人民政府1948 年10 月由晋察冀边区、晋冀鲁豫边区合并组建而成,之前1948 年7 月晋察冀边区与晋冀鲁豫边区曾联合公布的《统一货币和度量衡制度》中规定,“秤以市秤为标准,斗以市斗为标准,即小米1 斗等于16 市斤;尺以市尺为标准,即3 市尺等于1 公尺”

另外,华北解放区的太岳贸易公司所颁布的有关规定中也要求使用市用制的“市斤”作为财会记账和统计工作的单位。比如:1948 年8 月,该公司在《关于从九月一日起改换新市秤斗尺度量衡标准及两区合并后货币计算的通知》中指出,“度量衡记载标准统一规定: 秤——以市秤为标准,即2 市斤等于1 公斤”。同月,该公司在《关于执行华北贸总的总资情字第一、二号两个决定的补充通知》中又指出太岳“区公司……凡以斤计者以市斤计(半公斤)”。还有1948 年11 月,该公司在《总分店经理科长会议综合报告(草案)》中也指出,“在账簿上称量记载,原则上应改为市秤……不能马上改换,可暂用旧秤,但上报之各种报表,均须折为市秤……粮食应折为市斤(小米每斗16 斤、麦子15 斤、豆类15 斤、玉米14斤)”等


在华中解放区。1948 年12 月,华中行政办事处在制定的《暂行粮赋会计制度》中规定,“不论任何地区、任何实物,自明年[ 一九四九年] 一月份起账目之记载、单据来往,一律以市秤为单位(按每100 市斤折糟[ 漕] 秤为八五乘、糟[ 漕] 秤折市斤以八五除)”。同月,华中解放区“第一次粮食会议总结”中也指出,“明年[ 一九四九年] 一月一日起,所有各分区粮食一律按照市秤(13 两6 钱)记账,市秤为老秤之折合率为100 市斤等于85 斤老秤,100 斤老秤等于市秤117 斤10 两”。从上述《暂行粮赋会计制度》规定的“按每100 市斤折糟[ 漕] 秤为八五乘、糟[ 漕] 秤折市斤以八五除”以及上述“粮食会议总结”中“市秤为老秤之折合率为100 市斤等于85 斤老秤,100 斤老秤等于市秤117 斤10 两弱”的要求即可准确判定此处所称“市秤”“市斤”均为市用制的“市斤”,“老秤”则指的是“漕秤斤”,100 市斤是50000 克,100 漕秤斤是58656 克,100 市斤与100漕秤斤比较,正好折合率为85%。1949 年10 月,《江西省粮食会计暂行规则》中规定,“粮食会计单位规定为市斤,斤以下辅助单位到两为止,一切会计单据凭证、簿籍、表册等均以此规定,不得以石或老秤计算”。笔者结合有关党史资料分析,《江西省粮食会计暂行规则》中所称“市斤”可确定也同样是市用制的“市斤”。

在陕甘宁边区。1949 年5 月,边区拟订的《边区暂行会计规程(草案)》中规定,“粮、料、草一律以‘市斤’,单位至两止,两以下五舍六入”。根据陕甘宁边区工商厅拟订的《划一度量衡推行方案及实施办法草案》中关于“1 公斤等于2 市斤(即1000 格兰[ 克])” 的规定,笔者研判《边区暂行会计规程(草案)》中所称“市斤”应为市用制的“市斤”。

(二)以“斗”为财会记账和统计单位。有关党史资料显示,部分根据地在财会记账和统计口径上对于粮食等实物也曾以“斗”等为单位并且通常规定“以合为止”。

举例如下:

1. 抗日战争时期
1943 年11 月,陕甘宁边区在“农业统一累进税试行工作总结报告”中曾提出关于“计税单位”的两种主张,“有的主张用分、元等虚位计算,以便在供给任务增减时可依总税额升降。有的主张用石、斗等实位计算,这样人民容易领会计税法,干部也好执行”, 这两种主张“各执一说,意见相当分歧”。为此,上述总结报告中初步研究决定了使用哪种“计税单位”的问题,即“关于计税单位,仍采取救国公粮的办法,以‘市斗’为单位,简便易行”。1941 年,晋察冀边区在《关于商店会计工作问题》中指出会计记账“度量衡计算单位: 粮食以‘市斗’计算”。

2. 解放战争时期
1948 年,陕甘宁边区拟订的《边区暂行会计规程(草案)》中规定,“粮食一律以‘市斗’[ 为]计算单位,以‘合’为止,合以下四舍五入”。1948年8 月, 华北地区的太岳贸易公司在《关于从九月一日起改换新市秤斗尺度量衡标准及两区合并后货币计算的通知》中规定,“度量衡记载标准……斗以‘市斗’为标准,即小米每斗等于16 斤”。同月,太岳区贸易公司又在发布的《关于执行华北贸总的总资情字第一、二号两个决定的补充通知》中再次强调太岳“区公司……凡以斗计者以‘市斗’为标准(8公斤重)”。

(三)以“尺”为财会记账和统计单位。有关党史资料显示,对于布匹等物资的财会记账和统计工作,一些根据地曾以“尺”等为单位并且通常至“寸”为止。比如:1947 年1 月,山东省工商总局在《关于自本年[1947 年] 一月一日起统一秤尺的训令》中指出,“从本年[ 一九四七年] 元月一日起……记账上……一律改用……‘平方市尺’为标准。任何单位不得再用……市尺以外之秤尺计算,以示统一”。1947 年6 月,晋冀鲁豫边区所辖太行区制定的《审计会计制度》中规定,“记账单位: 布匹绸缎等一律按‘平方市尺’计算,以小数计至‘寸’为止……”。1948 年8 月, 华北地区的太岳贸易公司在《关于从九月一日起改换新市秤斗尺度量衡标准及两区合并后货币计算的通知》中规定,“度量衡记载标准……尺以‘市尺’为标准,即3 市尺等于1 公尺[ 米]”。同月,该公司在《关于执行华北贸总的总资情字第一、二号两个决定的补充通知》中又明确强调太岳“区公司……凡布以‘市尺’和‘市方尺’二种计(三分之一公尺)”。1948 年10 月8 日,华东财办工商部在“山东工商会议的总结”中指出,“土布按‘平方市尺’为单位”。


( 四) 以其他度量衡单位作为财会记账和统计单位。 除了 以“ 斤”“ 尺”“ 斗” 作 为 实 物 的财会记账和统计单位外,革命根据地针对不便使用“斤”“尺”“斗”进行记账和统计的产[ 商] 品也因地制宜地做出了相应的规定。举例如下:

1. 针对贵金属的财会记账和统计的度量衡单位问题一是,有的根据地对于贵金属采用“库平两”记账和统计。比如:1941 年,晋察冀边区在《关于商店会计工作问题》的材料中指出,会计记账“度量衡计算单位:……赤金、银子,以‘库平两’为计算单位”。1947 年6 月,晋冀鲁豫边区所辖太行区制定的《审计会计制度》中规定,“生金银一律按‘库平两’,计算小数计至分为止……”。这里的“库平两”1 两约合37.301 克。二是,有的根据地采用公制“克”记账和统计。比如:1947 年10 月,东北银行总行公布的《关于生金银买卖的通知》中规定,“今后记账及买卖一律改以公分(瓦)[ 公分即克,1 公分=1 瓦=1 克。有资料显示,伪满洲国时期曾一度对‘克’命名为‘瓦’] 为单位,内部记账一律取消两,对外挂牌时应同时挂每公分[ 克] 价及折合每两价,对外折两按35.715 公分为1 两”等。

2. 除了贵金属以外,其他实物的财会记账和统计的度量衡单位问题

比如:1941 年,晋察冀边区在《关于商店会计工作问题》中指出,会计记账“度量衡计算单位……烟土……以‘库平两’为计算单位。火柴以‘包’计算。土布以‘匹’计算。纸张以‘领’计算,麻
纸以‘刀’计算”。1942 年,陕甘宁边区盐务局为统一商盐和公盐的计算,在制定的《管理盐本办法》中规定商盐的盐本票要“以‘驴驮[ 驴驮1 驮约165 斤]’为计算单位”。1948 年8 月,太岳贸易公司在《关于执行华北贸总的总资情字第一、二号两个决定的补充通知》中规定太岳“区公司……商品标准及单位……火柴报每包价,麻纸以100 张计,油光纸以‘令’计,纸烟以‘条’计(说明每条多少支烟),土靛以能染1 匹(3.6 卡)深蓝色土布为标准计”。1948 年10 月,华东财办工商部在《山东工商会议的总结》中指出,“火柴以‘封’为单位,油光纸以‘令’为单位……特产品及军需供应品[ 鞋子、牙刷、牙粉、毛巾] 不能以上述单位计算者,可按习惯单位报告”。1949 年5 月,陕甘宁边区拟订的《边区暂行会计规程(草案)》中规定,“会计记账单位,被服装备及其他物品,依照其品名单位记账”等。


二、规范财会记账和统计工作中涉及度量衡的行为

各根据地除了注重统一财会记账和统计工作中涉及的度量衡单位外,还注意着力规范财会记账和统计工作中涉及度量衡的工作行为,这也是确保财会记账和统计工作有效性、真实性,防止做假账、防止偷漏税、 防止腐败的重要措施。 这 一 点 正 如1949 年3 月华北税务总局在《为统一记账单位并应坚持执行华府对税款解库折米之规定由(税总会字第116 号)》中所指出的那样,“查近来有些税局报解之税款其记账单位颇不一致……更有将米数单位折斗记载,斤以下小数亦不注释。例如半斤写‘5’,五两也写‘5’[ 那时1 斤=16 两,半斤=8 两],未说明,即弄不清,致使账目难以核对与记载……”。


举例如下:
1943 年4 月,晋察冀边区所辖冀中行署在总结冀中区五年来财政工作时指出,财会记账和统计时要“严格统筹统支,强化粮食管理,开展调剂运输财务行政正规化……为了加强实物的管理……建立了粮库制度……明确规定以小米为标准公粮的收支本位……制订[ 定] 标准衡器,克服大秤收小秤支的毛病”。


1944 年7 月,陕甘宁边区在准备“九月间召开全边区仓库主任及二科长联席会议暨部署检查总结仓库管理工作”时拟订了《仓库工作检查提纲》。在这份“提纲”中专门规定了要检查收支和会计方面涉及的度量衡内容,即“如何抹斗公平而又不致亏短?手抹、刮板抹,有何诀窍?征粮期间如何组织收粮,使盘斗不错、记账正确,收粮迅速、秩序不乱……群众对于仓库斗升有何反映?大小是否适宜?”。

1947 年12 月,华北解放区的太岳贸易公司在《营业及会计科长会议的报告》中指出,“营业与会计工作……出入度量衡要公平,防止多收少出,存在不准确”。1949 年6 月,华北税务总局在“华北各地税务工作总结报告”中谈及华北人民政府所辖冀中区市场管理及交易屠宰烟酒税征收工作时指出,“冀中区市场管理及交易屠宰烟酒税征收工作……税收数字最大,偷漏现象也最严重……在帐[ 账] 上写‘大斗’,在票证上写‘市斗’,或票上是‘一石’,帐[ 账] 上只写‘一斗’”。

革命根据地积极建立健全财会记账和统计工作的例子还有很多,此处仅举了一些有代表性的例子。综上可见,革命根据地规范和统一财会记账和统计工作中的度量衡单位、度量衡行为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这个循序渐进的过程至少说明了两个重要问题,一是度量衡的规范和统一对财会记账工作、统计工作有重要基础支撑作用;二是对度量衡单位、度量衡行为的规范和统一,极大地促进了根据地粮、棉、盐、草等战略物资财会记账和统计工作的有效性、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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